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以下统称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前应当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结合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兼顾基金管理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审慎决策,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报送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申请报告,至少包括香港机构的注册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投资金额及对公司本身经营的影响;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商业计划书,至少包括对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香港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分析;
(四)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至少包括拟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安排、对香港机构实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风险隔离措施等;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 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1年2月14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2009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
-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2013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