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十八条“对外贸易经济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二、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第(二)项,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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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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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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