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
-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2024年)
- 关于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等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20年)
-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2017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