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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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安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 文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2014年)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 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2016年)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