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三、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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