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ElectricityCertificate(GEC),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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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2007年)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年)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202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