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贯彻实施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权限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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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2010年)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
-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22年)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
- 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