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贯彻实施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权限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确定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边界部分地段划分的批复(2001年)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7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