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贯彻实施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权限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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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 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2013年)
-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2015年)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