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1年)
为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厉行节约,更好地发挥中央预算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中央预算的审查监督。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 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审查监督,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保障宪法和法律贯彻实施,保障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一)
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保障的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
(二)
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支出总量及其增减的情况,财政赤字规模及其占年度预计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论证、投资安排和实施效果的情况。
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的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新增资产配置情况;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审查监督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各类转移支付保障中央财政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情况;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及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的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的情况;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使用的情况;转移支付绩效的情况。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情况;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的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预算收入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三)
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查监督中央政府债务重点包括:根据中央财政赤字规模和上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科学确定当年国债余额限额,合理控制国债余额与限额之间的差额;评估政府债务风险水平情况,推进实现稳增长和防风险的长期均衡。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重点包括: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根据债务率、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审查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偿还的情况;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情况。
(四)
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基金项目设立、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五)
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情况;发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
(六)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情况;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的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七)
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提高预算决算透明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监督中央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及时公开预算决算信息,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二、 加强中央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按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将中央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中央预算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中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保险项目编制,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进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三、 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中央预算编制的情况。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情况,与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以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 加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有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提供全国、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执行报表,反映预算收支、政府债务等相关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政务网等平台,定期提供部门预算执行、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海关、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监督方式,加强对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国务院在每年八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供预算执行、有关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适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五、 加强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中央预算执行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支出的调减,新增发行特别国债,增加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规模,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执行中必须作出预算调整的,国务院应当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一般于当年六月至十月期间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央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措施,调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 加强中央决算的审查工作。中央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在审查中央决算草案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决算草案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三十日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七、 加强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必要时,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
八、 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的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纠正、处理,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健全整改情况公开机制。必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九、 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开展跟踪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年十二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国务院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必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十、 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国务院应当将有关预算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国务院备案的预算决算的汇总,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
十一、 更好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在编制预算、制定政策、推进改革过程中,认真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全国人大代表关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
十二、 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以及承办本决定规定的和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经委员长会议同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委员长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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