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国家统计局决定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二)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三)按照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四)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违法事实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处理。”
三、
删除第二十六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2006年)
- 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2017年)
-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YYYY年MM月)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