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国家统计局决定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二)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三)按照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四)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违法事实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处理。”
三、
删除第二十六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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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7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
- 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年)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