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中文本)(2024年)
- 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01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