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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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
- 保监会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2019年)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的批复(2001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