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黄浦区、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批复(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2009年)
-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02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2003年)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
-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