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黄浦区、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批复(2000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黄浦区、南市区建制建立新的黄浦区的请示》(沪府〔2000〕19号)收悉。同意撤销黄浦区和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以原黄浦区和南市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黄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九江路。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三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2019年)
-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