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 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 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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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
-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