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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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2002年)
-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
-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