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二、
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乌兰察布盟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2008年)
- 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2009年)
- 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2007年)
-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