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海洋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
天津市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是我国北方地区面向东北亚和太平洋的重要门户。全市海洋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
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0.92万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0.6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不低于1万公顷,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5%,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50公里,整治受损河口和海域面积不少于0.5万公顷,管辖海域海水水质达到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达到一类标准的区域面积确保在1/3以上,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
《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
五、
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0月1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2014年)
-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2012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