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 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2015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2009年)
-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