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年)
-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YYYY年MM月)
-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环保产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