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共14件)(2018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
-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2005年)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