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2004年)
-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202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17年)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的复函(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