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行政许可。
本办法所称迁建,是指将气象台站的观测场所、探测设施及配套的附属和基础设施等从现址迁移到新址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并对其他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并承担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迁建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
-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铁集团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年)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2003年)
-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