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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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桐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1年)
-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