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年)
-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
-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2017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