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2011年)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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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2021年)
-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鄞县设立宁波市鄞州区的批复(2002年)
-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