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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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
-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2016年)
- 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