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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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7号(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
-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公安部关于做好水上簿证牌管理工作的批复(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