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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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国家标准委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 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