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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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 体育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
-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 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
-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