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0年)
- 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4年)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