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一、
删除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二、
删除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五节募集资金运用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三、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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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 国务院工作规则(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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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