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0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验证重量、验证方法和验证声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采取累加计算法的托运人,应当制定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重量验证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
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承运人不得装船。”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国际运输集装箱托运人、承运人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则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
三、
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第一项、第五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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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年)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领事协定》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年)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