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0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验证重量、验证方法和验证声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采取累加计算法的托运人,应当制定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重量验证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
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承运人不得装船。”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国际运输集装箱托运人、承运人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则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
三、
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第一项、第五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2021年)
-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2022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07年)
-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