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
近期,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对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缓解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行困难,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方因调价方案和调价程序不完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规范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当前,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
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一是加大成本监审力度。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依法履行听证制度。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三是合理确定水价调整时机和力度。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水价调整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把握水价的调整节奏和调整幅度,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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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2002年)
-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3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