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2017年)
组织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是《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中的明确要求,是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东北振兴与“三大战略”对接融合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挥我国制度优势促进跨区域合作的创新举措,对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共同推进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的合力具有重要意义。为稳步推进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组织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通过市场化合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园区共建,开展干部交流培训,支持东北地区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促进东部地区与东北地区在合作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
基本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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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2006年)
- 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年)
- 关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4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 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的意见(2004年)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 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2015年)
- 构建高质量伙伴关系开启金砖合作新征程——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