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6月)
- 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01年)
- 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2011年)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