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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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共14件)(2014年)
-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20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
-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