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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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
-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