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是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8〕46号)的规定,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申请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
(三)上两年连续亏损企业。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离休干部每年人均医药费1.77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今后将根据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情况,适时调整人均补助标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2年)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