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更好地发挥关税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口和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修改及暂定税率的确定,由税则委员会负责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税则委员会由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及其他有关部委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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