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2022年)
第一条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要求,为做好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本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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