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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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
-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6年)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2010年)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