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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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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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年)
-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2024年)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