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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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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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的实施意见(2001年)
-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1984年)
- 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