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
一、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
删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
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修改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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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