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
一、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
删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
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修改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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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番禺市和花都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和花都区的批复(2000年)
-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9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
-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 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