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22年)
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中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安排,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顺利推进,保护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关案件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全面把握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意义和总体安排
1.
充分认识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改革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中央政治局会议都对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深化新三板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立足于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此次深化新三板改革,将新三板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通“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区域性股权市场—新三板—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持续成长的全链条市场服务体系,创造中小企业积极向上的良性市场生态,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服务广大中小企业发展的殷切希望。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挂牌公司、上市公司的各类案件,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2.
准确把握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总体安排。本次改革,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聚焦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北京证券交易所在新三板精选层基础上变更设立,新三板仍保留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公司,基础层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进层条件的,进入创新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从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产生,同步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与沪深市场相比,北京证券交易所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市场功能,其上市公司符合转板条件的,可转到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坚持错位发展与互联互通,重在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构建一套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基础制度安排,二是畅通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纽带作用,三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良性市场生态。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证券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实际,深刻认识多层次资本市场 “层层递进”市场结构的多层次司法需求,通过司法审判推动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依约行为、资金信息有序流动、主体归位尽责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市场生态,为投资者放心投资、中小企业大胆创新创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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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20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外来有害生物防范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2015年)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000年)
-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2013年)
- 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