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探测要求,确保民用航空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一)气象观测场、气象观测平台;
(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
(三)天气雷达;
(四)风廓线雷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审批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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