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
一、 总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
凡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公司董事会必须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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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六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2020年)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
-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5年)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