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原则同意《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台州是浙江沿海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现代化港口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台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台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
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63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台州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发展,统筹产业布局,推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对接。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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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福州、厦门对台直接往来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2007年)
-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