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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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2004年)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2005年)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2007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2011年)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