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1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
-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10年)
-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2009年)
- 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