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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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2004年)
-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4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2018年)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2018年)
- 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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