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环境保护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其派出的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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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2017年)
-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2003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思政课建设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