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是指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代表,是指代表机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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