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2000年)
(水利部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70年代后期以来,长江中下游河道内乱采滥挖江砂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长江河势稳定,危及长江防洪和航运交通安全,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危害。近年来,长江中下游各省(市)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大了对长江河道采砂的治理力度,采砂秩序已有所好转。但是,在有些河段非法乱采滥挖江砂的现象仍然存在。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要求采取断然措施,彻底解决长江中下游河道乱采滥挖江砂问题。为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障长江防洪和航运交通安全,保障长江中下游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经商交通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长江中下游各省(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组织领导和统一管理。为根治乱采滥挖江砂问题,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除长江航道局进行正常的航道维护性疏浚以及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的为整修长江堤防而进行吹填固基的采砂外,其他采砂活动一律停止。长江中下游各省(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本省(市)境内长江河道的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彻底取缔非法采砂活动。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将治理整顿总结报告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交通部备案。
二、
为确保长江防洪安全,每年的长江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在长江中下游河道内的一切采砂活动。长江中下游各省(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江砂的禁采工作,发布公告,做到令行禁止。根据河势情况和河道管理的需要,各省(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对本省(市)范围内的长江河段扩大禁采期直至实行全年禁采。
三、
非禁采期的长江中下游采砂活动,必须服从长江河道(航道)整治规划、防洪需要和通航安全的要求。要严格管理,实行河道采砂审批许可制度,并实施采砂总量控制。
凡是申请在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必须报经各省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省际边界河段必须报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河道采砂批准证书(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人凭河道采砂批准证书(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长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办理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到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涉及省际边界河段的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采砂审批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砂活动。
各省(市)境内河段采砂的审批和发证情况应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国土资源部备案。严禁无证采砂。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及违法采砂的处罚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交通、国土资源、公安部门积极配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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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 “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 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继续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通知(1994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7年)
- 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2015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