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安机关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是指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证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者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巩固和促进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2年)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2016年)
-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关于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的行动方案(2018年)
-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