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管理,促进民用航天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及公众利益,履行我国作为外层空间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天发射项目是指非军事用途,在中国境内的卫星等航天器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拥有产权的或者通过在轨交付方式拥有产权的卫星等航天器在中国境外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
第三条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经审查合格取得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 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