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 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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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2017年)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9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