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开发区的请示》(湘政〔1999〕3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长沙市东郊,南起漓江路,北至松雅河,东至沙星大道、东环线、东四线,西至107国道、319国道、开福区界,规划范围总用地12平方公里。
三、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长沙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三日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
-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2019年)
- 关于开展国务院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2011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