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开发区的请示》(湘政〔1999〕3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长沙市东郊,南起漓江路,北至松雅河,东至沙星大道、东环线、东四线,西至107国道、319国道、开福区界,规划范围总用地12平方公里。
三、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长沙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三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山东省泰安市郊区政府驻地迁移及更名的批复(2000年)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2008年)
-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
- 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中文本)(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