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开发区的请示》(湘政〔1999〕3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长沙市东郊,南起漓江路,北至松雅河,东至沙星大道、东环线、东四线,西至107国道、319国道、开福区界,规划范围总用地12平方公里。
三、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长沙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三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
-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